電子報第三十一期(93.08.16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立法院應審慎審議著作權法修正草案

當各界都把立法院臨時會的焦點集中在修憲案的推動時,其他重要法案的立法也不容忽視,尤其更應關切涉及文化、教育、資訊科技與經貿發展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,是不是會被夾帶過關。

二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手機遊戲軟體的著作權保護

搭捷運很無聊嗎?等妹妹時很boring嗎?拿出酷炫的手機,練習打蚊子遊戲,可以消磨時間,還可以疏解一下鬱卒的情緒。嘿!就是別忘了使用合法的手機遊戲軟體,否則荷包就要大失血了。

2.畫家燒畫的創作自由與回收權

著作人回收其創作的權利,嚴格說來,並不屬於著作權的範圍,國際性著作權條約,也沒有將其列為會員國必須賦予著作人該項權利的義務,這意味回收權的觀念仍未被國際間普遍接受,但其立法的本源與觀念,值得我們思考。

3.紅星重現,禁忌不再

紅星再現,時空已變,不會有人再把紅星當作禁忌,不過,著作人格權中的「禁止不當修改權」是必須尊重的,沒有經過著作人同意,不能任意修改創作。著作人若希望在著作權法之外,獲得更多的保護,也可以思考以契約規範更好的待遇,當然,契約的約定涉及供需市場地位的優劣。有名望的創作者比較容易爭取到較好的條件,若是初出道的小家,自然難以獲得優越的條件,但無論如何,創作者在著作權法中享有甚麼權利,可以作如何的契約約定,卻是不能不知道的。

三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「一稿二投」是否違法?

,「一稿二投」並不違反著作權法,但如與前後刊登之新聞紙、雜誌社有約定不得「一稿二投」,則「一稿二投」或將違反契約,應負違約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。此外,學術界通常認為,「一稿二投」是違反學術倫理的。很多期刊、雜誌或報社,一律將「一稿二投」的作者列為拒絕往來戶。

2.攝影完成後五十年才發表,能不能受保護?

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準用第三十三條但書,意思是,原則上,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,但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則攝影著作在創作完成五十年後才公開者,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計算改為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,已屬屆滿,無從再享有著作財產權。

四、新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

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

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五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六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